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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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唐山市海云货运联合车队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800元、误工费人民币2109.29元、护理费人民币1438.15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5647.4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6158.92元、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50元、物品损失费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7408.92元。 三、被告唐山市海云货运联合车队、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的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李倩倩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伶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