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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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373.37元,扣除诉前预付的5000元及返还被告***的垫付款10000元,尚需赔偿原告***135373.3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返还被告***垫付款人民币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负担17元、被告***负担538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由被告负担的部分538元原告及被告***均同意在被告保险公司返还其的垫付款中抵扣,原告向本院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赔偿款、诉讼费经过抵扣后,被告保险公司应向原告***支付135911.37元,向被告***返还9462元)。 (上述费用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当事人指定帐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四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帐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