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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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盐城舜宁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舜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一品园艺场支付工程款331700元及利息。(利息起算及计算标准:其中15万的利息从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181700元的利息从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181700元为基数,均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亭湖区一品园艺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6元,诉讼保全费3138元,由被告盐城舜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