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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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56294.02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先予给付的70000元赔偿款、***垫付的10000元赔偿款在上述赔偿款到位后从中予以退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