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博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绍兴市博盈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45481.12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利息62355元,并以145481.12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分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20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29元,由被告绍兴市绿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5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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