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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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78007.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4元,由原告***负担130元,由被告***负担20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