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投资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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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友联船厂(蛇口)有限公司 徐州江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投资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州江通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99602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8元,减半收取计1454元,由原告负担343元,被告负担1111元(先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