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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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52275.29元、利息5708.7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12月3日)及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8697元;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对登记于被告***、***名下的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为7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460元(账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