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正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正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7445元; 二、被告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正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经济损失(15000元是以欠款11744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8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5018元,原告负担702元,被告负担43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