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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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州市景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票据号码为190765300003920181017271457147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从2019年2月18日至2020年5月27日期间的票据款利息35772.92元; 二、驳回原告台州市景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7.73元,由原告台州市景天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204.63元,被告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担5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