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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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华峰农机有限公司 台州市顶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德阳市农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603民初3802号 原告:台州市顶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妙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统,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2年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德阳市华峰农机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尹德明。 原告台州市顶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华峰农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台州市顶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诉讼费。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顶力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小萍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温怡 书记员刘晓芹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