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丰伟纺织有限公司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
嘉兴市丰丰化纤有限公司
嘉兴市莫氏化纤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市丰丰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水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5511.15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7日,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6000元;

二、被告嘉兴市丰伟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315元,由被告嘉兴市丰丰化纤有限公司、嘉兴市丰伟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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