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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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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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1085.46元;

二、被告***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18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98元,由原告***负担138元,由被告***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6
发布日期 202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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