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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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6667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6667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民初6667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97919.5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97919.5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1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四、驳回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1790元,减半收取计15895元,由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1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7350元,由厦门市至胜德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5090元,由厦门安隆达消防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2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