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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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86219.74元; 三、撤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812民初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