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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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 徐州安途运输有限公司 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怀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5072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负担17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负担44元,由***负担4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