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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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与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HT902003015000688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截至2018年11月28日的借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为568,049.82元;自2018年11月29日起的逾期利息,以未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3%加收50%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自2018年11月29日起的复利,以应付未付逾期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3%加收50%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三、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因本案支出的保全申请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 四、***、***、***、***就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口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7860元,由厦门华派机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