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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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2589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24元,减半收取3662元,由原告***、***负担1489元,被告太仓康来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7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但不应付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