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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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市贺祥木业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贺祥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95,970元; 二、被告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哈尔滨市贺祥木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利息(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均由被告哈尔滨市宏业家俱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