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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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5655号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81804481W。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毅安,浙江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法院出具说明,明确表明其不向法院预缴诉讼费,请法院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去英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利兴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