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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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共有纠纷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5万元,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案外人余福群在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的储蓄存单28000元(储蓄存单号:SCBB20875349),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案外人冯登树在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行的定期储蓄存单127116.61元(储蓄存单号:SCBB20826492、SCBB20859743、SCBB20852745、SCBB20859590),冻结银行账户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