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永康市第一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永康市第一营销服务部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10000元(其中76896元支付给永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余款33104元支付给原告***),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二、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64746.55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三、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39915.52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92元,由被告***负担670元,由被告***负担567元,由原告***负担4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