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象山县国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从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8
发布日期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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