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州市盛鼎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州市盛鼎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昌邑市亨佳铸造材料厂铸造用粘接剂款2651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市盛鼎机械有限公司在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昌邑市亨佳铸造材料厂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实际欠款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间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在1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二被告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