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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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 莱州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州市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莱州市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的同时,付给原告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66.50元,由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由莱州市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2216.5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5000元,由莱州市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交纳,限莱州市春雨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莱州市岩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000元。莱州市长峰石材有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