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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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哈尔滨河口湿地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 二、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利息4,089,797.08元(自2018年3月22日计至2019年7月26日按照年利率10%计); 三、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3000万元借款的逾期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至付清本息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计); 四、如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偿还上述一、二、三判项中的款项,原告哈尔滨市城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有权依法以抵押财产(哈尔滨河口湿地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腰堡街道办事处东岗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哈房权证呼字第B109号-××号及第B119号-B173号、建筑面积为46475.27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证号为呼国用2012第1223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判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188.9元,由被告黑龙江明达湿地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哈尔滨河口湿地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