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昌邑廒里盐化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昌邑市恒昌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昌邑廒里盐化有限公司赔付原告***原盐降价损失、其他损失186817.84元及利息损失(以186817.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9.25元,由原告负担1512.21元,被告负担372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