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 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6379元; 二、限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806379元为本金,按照每日0.06%的标准,从2018年1月2日起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违约金以欠款本金806379元为限);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63.8元、保全费4520元,共16383.8元(原告广东理文造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晋江市松海纸业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大自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