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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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质押式证券购回款本金7,000万元; 二、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利息(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自2018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7,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84%,自2018年4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25,000元; 五、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到期债务的,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与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登记的18,231,200股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股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质押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本案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六、被告***、***应对上述第五项中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质权后仍不能受偿的债权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941.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哈尔滨誉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