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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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巩义市泛锐熠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损失31,098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巩义市泛锐熠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损失1,454.90元; 三、驳回原告巩义市泛锐熠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307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