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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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采矿权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补偿款140,000.00元; 二、第三人贵州甲盛龙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大田乡开发煤矿承担补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0.00元,减半收取计1,5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