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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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借款本金159141.7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式:截止至2020年6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4165.98元,此后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为诉讼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名下的位于浏阳市(权证号码为浏房权证字第××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24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64元,减半收取1832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负担180元,由***、***共同负担16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