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2民初3060号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温泉休闲商务产业园区独流四排村。 负责人:王中海,副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3082166339。 委托代理人:徐志永,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兰,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福建伯恩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珉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安卫玲 书记员**鹏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