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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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 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113645元; 二、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蚌山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付被告***在本案交通事故中的垫付款19348.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2443元,由被告***承担(已扣除)。 上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