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内返还***工程款60,763.08元; 四、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内将案涉工程待安装物品(除窗帘、窗纱部分)按照与第三方采购合同所载明的品牌、规格、数量返还***;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63.00元,由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1.50元,由***负担7,18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3.00元,由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1.50元;由***负担7,181.50元。上述款项与前款一并进行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