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吉林通瑞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东丰县人民法院(2018)吉042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内返还***工程款60,763.08元;

四、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内将案涉工程待安装物品(除窗帘、窗纱部分)按照与第三方采购合同所载明的品牌、规格、数量返还***;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63.00元,由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1.50元,由***负担7,18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3.00元,由黑龙江省华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81.50元;由***负担7,181.50元。上述款项与前款一并进行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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