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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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854.40元、再医费11000元、误工费26479.80元、护理费12954.4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伤残补偿金27496元、鉴定检查费76元、鉴定费390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经济损失合计128460.60元的85%即人民币109191.5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6633元抵顶同等金额的赔偿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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