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凯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854.40元、再医费11000元、误工费26479.80元、护理费12954.4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0元、伤残补偿金27496元、鉴定检查费76元、鉴定费3900元、交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经济损失合计128460.60元的85%即人民币109191.51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二、被告***已支付给原告***人民币16633元抵顶同等金额的赔偿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