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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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拖车费,合计13650.53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30%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2054.89元; 三、被告***、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外赔偿原告***复印费49.60元(扣除上述费用后,***应返还***垫付的医疗费3375.82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被告***、公主岭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7.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