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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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东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20000元(扣除已垫付的1万元,尚需支付110000元); 二、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15834.19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