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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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东方鼎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涿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协议编号:0100)无效。 二、被告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人民币364483元、手续费110元,共计364593元。 三、被告北京东方鼎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洽商中介服务费人民币40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68元,由被告涿州市联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640元,由被告北京东方鼎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3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