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2民初5264号 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北京市安理(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 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按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王采生 人民陪审员陈文登 人民陪审员柳琳 二零二零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徐晓华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