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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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 华荣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介休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介休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晋0781执恢73号 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 华荣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山西焦煤集团介休正益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晋仲调字第3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0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要求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10000元。 (2)负担执行费50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本院地址:介休市军民路 邮编:032000 执行员姓名:张孝樑、王诚 联系电话:0354-8536906 |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