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6595.6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7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月14日起,按日利率3‰计至付清之日止,以107500元为限)。 二、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损失11782.45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59.45元(原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捷泰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