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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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下欠本金2996625.20元及利息、罚息(从2013年2月7日至2016年8月26日止起以3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从2016年8月27日起以300万元减去3374.8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至本金还清为止。兑现时扣减已经支付的利息、罚息1445133.75元; 二、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开江县工业园区的机器设备(动产登记编号:川工商开抵押字【2013】第001号)行使抵押权,并对处置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按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117元,减半收取计20558.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四川峨城杀菌钱包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