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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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 四川省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和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应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利息1052960.99元); 二、被告***、***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则以被告***、四川省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岳县五社(坡中段)的商服、住宅用地(国土使用权证号:安国用2014第××号、安国用2014第××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的80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四川省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被告***、四川省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安岳县五社(坡中段)的商服、住宅用地(国土使用权证号:安国用2014第××号、安国用2014第××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原告债务后仍未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872元,减半收取计38436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岳县三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