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查封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 四川江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合计186吨调味酒。 二、被执行人四川宜宾板桥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