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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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5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19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5.00元,减半收取428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