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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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2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被告美帮快线(贵安新区)旅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104331.7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34元,由原告***负担122元,被告天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241元,被告美帮快线(贵安新区)旅行有限公司负担10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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