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哈尔滨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联机备案合同号码:18131977815);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1000元,此款在被告***预交原告哈尔滨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196694元房款中扣除; 三、原告哈尔滨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被告***剩余房款17569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哈尔滨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上述第一项联机备案合同登记手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负担,此款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