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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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在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处的应收账款210608756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支付应收账款176017646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21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对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5622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负担42336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负担1093286元,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对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中的913721元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沈阳华创风能有限公司、华电山东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1140622元,各方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诉讼费用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