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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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江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5508.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由被告浙江省江山市四都镇傅筑园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3 |